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一、朱志明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922执恢86号之三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执恢86号之三
  • 案件名称

    刘一、朱志明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刘一;朱志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922执恢86号之三关于申请执行人刘一与被执行人朱志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桃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922民初12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朱志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即由被执行人朱志明偿还借款本金14000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朱志明履行了执行款10710.77元,交纳执行费16400元,因长期履行,本院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5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朱志明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长沙市韶山路81号1.2.3.4栋505号福乐名园栋301室的房屋进行拍卖,拍卖得价款1361000元,本院向长沙立轩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提取房屋租金13426.67元,共计1374426.67元,其中支付拍卖辅助费3000元,缴纳朱志明房屋拍卖税款40830元,余款1330596.67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刘一。刘一自愿放弃未执行到位58692.56元,不要求朱志明承担。现申请执行标的已全部到位,本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桃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922民初121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刘一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桃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922民初121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