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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与吉林省某农产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某商贸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49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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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4940号
  • 案件名称

    肖某与吉林省某农产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某商贸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肖某;吉林省某农产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某商贸有限公司;哈尔滨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4940号原告:肖某,男,199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县。       法定代表人:夏占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吉林省某农产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长江路开发区长江路57号5层560段。        法定代表人:温佳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哈尔滨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爱建新城圆环商服B栋-1-5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尚宏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哈尔滨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大道恒大国际中心2栋单元20层2007。        法定代表人:冷桂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肖某与被告吉林省某农产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某商贸有限公司、哈尔滨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肖某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肖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肖某负担。    审判员    李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钟元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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