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与吉林省某农产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某商贸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49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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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4940号案件名称
肖某与吉林省某农产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某商贸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肖某;吉林省某农产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某商贸有限公司;哈尔滨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4940号原告:肖某,男,199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县。 法定代表人:夏占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吉林省某农产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长江路开发区长江路57号5层560段。 法定代表人:温佳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哈尔滨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爱建新城圆环商服B栋-1-5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尚宏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哈尔滨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大道恒大国际中心2栋单元20层2007。 法定代表人:冷桂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肖某与被告吉林省某农产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某商贸有限公司、哈尔滨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肖某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肖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肖某负担。 审判员 李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钟元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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