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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湛岚与上海溶忆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民初1731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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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4民初1731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湛岚与上海溶忆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王湛岚;上海溶忆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联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4民初17318号之一原告:王湛岚,女,2000年6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亚伟、汝中亚,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溶忆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程雪娇。上列当事人间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王湛岚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湛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财产保全费1,060元,合计诉讼费2,29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员 王筑慧法官助理 朱 瑛书 记 员 何 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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