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某、宁夏众鑫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叶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22民初50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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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122民初5075号案件名称
官某、宁夏众鑫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叶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贺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官某;宁夏众鑫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叶某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22民初5075号原告:官胜文,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 被告:宁夏众鑫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叶某,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盐池县。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8月11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官某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153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官某负担。 审判员 齐美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冯柯娜书记员 郭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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