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军、朱庆勇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1执159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921执1593号案件名称
李军、朱庆勇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李军;朱庆勇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21执1593号申请执行人:李军,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县。被执行人:朱庆勇,男,198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军与被执行人朱庆勇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冀0921执15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世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洪波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霞、通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4561号 下一篇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阿依努尔·阿木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23民初23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