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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军、朱庆勇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1执15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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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21执1593号
  • 案件名称

    李军、朱庆勇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沧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李军;朱庆勇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21执1593号申请执行人:李军,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县。被执行人:朱庆勇,男,198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军与被执行人朱庆勇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冀0921执15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世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洪波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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