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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翠红、李双华、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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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618号
  • 案件名称

    邓翠红、李双华、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邓翠红;李双华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204执618号 被执行人:邓翠红,女性,1976年8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铜川市新区,现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李双华,男性,1959年3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现在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与邓翠红、李双华罚金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陕0204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本案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金2000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执行中查明:1.本院通过网络车库和传统查控相结合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不动产、保险理财产品等进行了查询,除被执行人李双华名下有长安牌渝DXXXXX号车辆外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车辆已被另案评估、拍卖。2.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到位标的为零,未到位标的为罚金20000元,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204执61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常连力审  判  员 杨  敏审  判  员 焦志成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岗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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