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某、冯某某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1执14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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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1执1498号案件名称
彭某某、冯某某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大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彭某某;冯某某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1执1498号申请执行人:彭某某,女,汉族,1980年7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冯某某,男,汉族,1977年3月13日出生,住贵州省金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19)黔0521民初413号文书,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彭某某申请执行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查明被执行人冯某某银行账户内有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已足额扣划,扣划后被执行人向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该异议得到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支持,双方一致同意以异议结果为准,待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再发放已扣划的执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1执1498号案件的执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份应当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阿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祝娜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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