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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健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3执259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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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执259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刘健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郑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刘健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03执2596号之一被执行人刘健,女,195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关于被执行人刘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财产刑执行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103刑初21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向本院移交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本院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2021年4月2日到本院接受询问,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三、本院干警前往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套,本院查封该套房产但被执行人爱人田智民以该套房屋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在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析产诉讼分割财产故该财产暂无法处置。四、本院再次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五、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7505.58元交付二七区非法集资处置小组。七、截止目前罚金10万元尚未执行到位,退赔款6858872元尚未执行到位6851366.42元。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刘健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亚磊审判员  李昌松审判员  王少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何银杰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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