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天义、罗春梅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4民初58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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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民初5866号案件名称
张天义、罗春梅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张天义;罗春梅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4民初5866号 原告:罗春梅,女,197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张天义,男,195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罗春梅与张天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春梅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春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罗春梅负担。 审判员 崔光全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勤 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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