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天物天马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4民初1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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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04民初1248号案件名称
唐山天物天马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唐山天物天马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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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4民初1248号原告:唐山天物天马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卑家店镇唐山天物众强高科精密管业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马得红,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春艳,河北新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聪嫣,河北新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60号。负责人:魏宝兴,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伟,该公司员工。原告唐山天物天马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唐山天物天马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山天物天马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唐山天物天马精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晁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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