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业华、石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04执131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804执1311号案件名称
戴业华、石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戴业华;石强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大同市分行、樊某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晋0213民初5581号 下一篇 宋瑞赫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8执171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