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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新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3执9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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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3执905号
  • 案件名称

    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新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洋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新勇;陈亚东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3执905号申请执行人: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洋县洋州镇武康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龙海,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小娟,该社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杨栋淇,该社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周新勇,男,汉族,陕西洋县人。被执行人:陈亚东,男,汉族,陕西洋县人。申请执行人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陕0723民初6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周新勇、陈亚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5万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费。本院于同日受理。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周新勇于2021年9月13日主动向申请人履行了现金2万元。被执行人周新勇承担本案执行费200元,现已缴纳。对余款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21年9月15日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23执9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生效后,若被执行人未继续履行,申请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自本裁定送达后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刘 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展铭书 记 员  赵 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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