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王春艳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3民初5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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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民初5811号案件名称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王春艳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王春艳案件缘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5811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凤翔路北侧、金鸿公路东侧奥飞动漫产业园。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平,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春艳,女,1975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春艳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元,余款525元退还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审判员 张 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頔一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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