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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国锋、樊冠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2执2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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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82执2003号
  • 案件名称

    樊国锋、樊冠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荥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樊国锋;樊冠英;刘通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82执2003号申请执行人:樊国锋,男,1976年4月23日生,汉族,住荥阳市。被执行人:樊冠英,男,1994年8月7日生,汉族,住荥阳市。被执行人:刘通,男,1995年9月14日生,汉族,住荥阳市。本院在执行樊国锋申请执行樊冠英、刘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因协议履行时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182执20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志勇审判员  禹海军审判员  李文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明灿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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