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国锋、樊冠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2执200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182执2003号案件名称
樊国锋、樊冠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荥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樊国锋;樊冠英;刘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82执2003号申请执行人:樊国锋,男,1976年4月23日生,汉族,住荥阳市。被执行人:樊冠英,男,1994年8月7日生,汉族,住荥阳市。被执行人:刘通,男,1995年9月14日生,汉族,住荥阳市。本院在执行樊国锋申请执行樊冠英、刘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因协议履行时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182执20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志勇审判员 禹海军审判员 李文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明灿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喜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6011号 下一篇 于风华、通化县光华镇东升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521执8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