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德全、侵占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陕01刑终9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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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刑终944号案件名称
罗德全、侵占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罗德全案件缘由
侵占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刑终944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罗德全,男,195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阎良区。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罗德全指控陈某某犯侵占罪一案,于2021年8月2日作出(2021)陕0117刑初164号刑事裁定。原审自诉人罗德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罗德全原审时以陈某某犯侵占罪提出控诉。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自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陈某某实际占有自诉人所称的制冷设备,亦不能证明自诉人有向被告人陈某某索要制冷设备而被告人陈某某拒不交付。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不构成侵占罪,由于罗德全拒绝撤回起诉,裁定对自诉人罗德全的起诉不予受理。罗德全以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侵占罪为由提出上诉,请求法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二)属于本院管辖;(三)被害人告诉;(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同时,第三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一)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二)缺乏罪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对提起自诉应当全面进行审查,包括自诉材料是否符合形式要求,也包括对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足够的审查。本案中,自诉人指控被告人侵占罪,事实不清,提供的证据不足,缺乏罪证。法院经过必要的解释,上诉人坚持自诉,依法裁定不予受理。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刑事自诉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唯以被告人不构成侵占罪为由表述不准确,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建 设审 判 员 赵 兆审 判 员 孙 叶 花 二○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王 守 仁书 记 员 李 瑞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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