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升祥、郑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4民初1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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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4民初1222号案件名称
王升祥、郑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紫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王升祥;郑浩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24民初1222号原告:王升祥,男,汉族。被告:郑浩,男,汉族。原告王升祥诉被告郑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原告王升祥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升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升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升祥负担。审判员 刘忠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子龙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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