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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海东、陕西吴起农村合作银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6执4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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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6执435号
  • 案件名称

    云海东、陕西吴起农村合作银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吴起县
  • 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云海东;陕西吴起农村合作银行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626执435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吴起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刘斌,该行董事长。住所地:吴起县XX苑XX路XX号。委托代理人:张磊,男,汉族,1986年10月6日生,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云海东,男,汉族,1974年6月24日生,住陕西省吴起县。申请执行人陕西吴起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云海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4月13日申请执行人陕西吴起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20)陕0626民初12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该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云海东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吴起农村合作银行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陕西吴起农村合作银行计息系统生成数额为准)。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云海东不知去向,本院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云海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1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云海东的财产进行网络总对总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云海东名下工资账户在其他执行案件中被冻结,且其工资现已停发,其名下其他银行账户内无足额存款,互联网金融内无余额,无车辆及工商登记信息。通过传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云海东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经本院到被执行人云海东居住的小区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云海东长期不在该小区居住。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陕西吴起农村合作银行委托代理人张磊,向其告知了本院对被执行人云海东的财产调查情况,并告知其作为申请执行人负有应向执行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义务。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张磊告知,若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下落时的执行风险,即经本院穷尽财产措施后,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向其告知了关于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恢复执行规定与途径,即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云海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生  龙审  判  员   穆  建  勋审  判  员   梁  志  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袁  巧  荣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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