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照兰与李照娣申请宣告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2021)沪0110民特16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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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0民特1626号案件名称
李照兰与李照娣申请宣告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李照兰;李照娣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沪0110民特1626号申请人:李某1,女,195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申请人:李某2,女,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代理人:李某某(系李某2姐姐),女,195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愚园路XXX号XXX室。申请人李某1申请宣告李某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某1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姐姐,被申请人李某2被认定为XXX残疾二级。为处理被申请人的生活事务,故申请认定被申请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申请人为其监护人。被申请人代理人李某某称,同意申请人李某1的申请请求。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李某2,女,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市光二村XXX号XXX室。李某2未婚无子女。李某2的父母张某某和李某某是夫妻,生育李某某、李某1、李某2、李照根四个子女。张某某于2004年9月3日报死亡、李某某于1987年7月13日病故。李照根持有残疾证,XXX残疾一级。李某2持有残疾证,XXX残疾二级。2021年9月1日,申请人李某1诉至本院,作如上诉请。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某2被认定为XXX残疾二级,此节事实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签发的残疾人证为证,故申请人要求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李某1系李某2姐姐,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担任李某2的监护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李某2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李某1为李某2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朱 萍法官助理 方倩竹书 记 员 李梦芸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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