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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和县支行、毛忠和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125执33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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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125执33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和县支行、毛忠和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云和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和县支行;毛忠和
  • 案件缘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1125执3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和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陈晟,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明,系该支行员工。 被执行人:毛忠和,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云和县。 本院在(2021)浙1125民特240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和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毛忠和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和县支行申请执行标的21501.38元。现已执行到位标的10070元,执行费缴纳223元,未执行到位标的11431.38元。因被执行人毛忠和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毛忠和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和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毛忠和于2021年8月27日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从2021年起,每年末划拨被执行人毛忠和的工资收入及其他收入,该案件按比例参与系列执行案件的分配,直至该案件履行完毕为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1125执330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邱贵娟 审判员陈积伟 审判员徐婉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周申鑫 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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