沐川县黄家超市新城国际店、鄢某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29执397号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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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129执397号之十案件名称
沐川县黄家超市新城国际店、鄢某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沐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沐川县黄家超市新城国际店;鄢某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29执397号之十申请执行人:沐川县黄家超市新城国际店,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沐川县沐溪镇梨园街区E区7栋底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29MA63X2XF9P。经营者:段月琼。被执行人:鄢某,男,汉族,1992年07月24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沐川县。本院在执行沐川县黄家超市新城国际店与鄢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23日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鄢某位于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房产、于2021年9月7日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鄢某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福特牌汽车、川A丰田牌汽车各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鄢某位于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房产一套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鄢某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福特牌汽车、川A丰田牌汽车各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曾玉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旭梅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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