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东、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等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2民初23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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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2民初2304号案件名称
程东、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等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三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程东;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马涛案件缘由
加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422民初2304号原告:程东,男。被告: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晓岚。被告:马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东诉被告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被告马涛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东负担。审判员 刘 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杜思雨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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