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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娜、大连市甘井子区浩荣休闲酒店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1民初127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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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民初12782号
  • 案件名称

    宋娜、大连市甘井子区浩荣休闲酒店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宋娜;大连市甘井子区浩荣休闲酒店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1民初12782号原告:宋娜。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浩荣休闲酒店,经营场所大连市甘井子区泡崖街道玉金路1号。经营者:叶春梅。原告宋娜与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浩荣休闲酒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然原告在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因此,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郝姝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矫文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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