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娜、大连市甘井子区浩荣休闲酒店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1民初127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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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民初12782号案件名称
宋娜、大连市甘井子区浩荣休闲酒店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宋娜;大连市甘井子区浩荣休闲酒店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1民初12782号原告:宋娜。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浩荣休闲酒店,经营场所大连市甘井子区泡崖街道玉金路1号。经营者:叶春梅。原告宋娜与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浩荣休闲酒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然原告在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因此,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郝姝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矫文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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