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林芳、薛新芳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276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2764号案件名称
张林芳、薛新芳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张林芳;薛新芳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3执2764号申请执行人:张林芳,女,1961年12月17日出生,满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被执行人:薛新芳,女,满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林芳与被执行人薛新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石秀平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辽0103民初6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蔡 云审判员 张朝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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