邬良峰、陕西万盛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03民初28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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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03民初2863号案件名称
邬良峰、陕西万盛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邬良峰;陕西万盛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703民初2863号原告:邬良峰,男,汉族。被告:陕西万盛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邬良峰与被告陕西万盛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邬良峰于2021年9月7日称已收到被告公司的退款792元,故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邬良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邬良峰负担。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 倩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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