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勇、杨栋银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81执266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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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81执2661号之二案件名称
伍勇、杨栋银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油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伍勇;杨栋银;郭菊华;尚勇智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81执266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伍勇,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25日,四川省江油市人,住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杨栋银,男,汉族,生于1974年9月26日,四川省江油市人,住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郭菊华,女,汉族,生于1978年5月2日,四川省江油市人,住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尚勇智,男,汉族,生于1952年3月2日,四川省江油市人,住四川省江油市。本院依据(2020)川0781民初408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伍勇与杨栋银、郭菊华、尚勇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支付借款400000元及利息、支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诉讼费和保全费10690元,2021年8月12日裁定拍卖查封的被执行人尚勇智名下位于江油市房屋,后被执行人杨栋银陆续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94000元(其中偿还本金50000元);2021年9月7日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自愿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由三被执行人在2021年9月15日前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在11月30日前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在2022年1月31日前支付借款本金150000元,借款本金履行完毕后,双方另行协商利息支付方案,申请执行人同意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中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21)川0781执26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谢小丽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81执266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伍勇,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25日,四川省江油市人,住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杨栋银,男,汉族,生于1974年9月26日,四川省江油市人,住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郭菊华,女,汉族,生于1978年5月2日,四川省江油市人,住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尚勇智,男,汉族,生于1952年3月2日,四川省江油市人,住四川省江油市。本院依据(2020)川0781民初408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伍勇与杨栋银、郭菊华、尚勇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支付借款400000元及利息、支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诉讼费和保全费10690元,2021年8月12日裁定拍卖查封的被执行人尚勇智名下位于江油市房屋,后被执行人杨栋银陆续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94000元(其中偿还本金50000元);2021年9月7日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自愿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由三被执行人在2021年9月15日前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在11月30日前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在2022年1月31日前支付借款本金150000元,借款本金履行完毕后,双方另行协商利息支付方案,申请执行人同意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中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21)川0781执26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谢小丽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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