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万琼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1执277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京0111执2776号案件名称
陈万琼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陈万琼;山东沐达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1执2776号申请人陈万琼,女,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执行人山东沐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玉香,经理。申请执行人陈万琼与被执行人山东沐达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京0111民初75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陈万琼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山东沐达商贸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6296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及线下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冻结山东沐达商贸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4月12日起至2022年4月12日,账户内余额不足。本院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62900元(未包含利息)。执行费844元被执行人未缴纳。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有明确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人申请继续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永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玉芝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杨建华、解昌有等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3432执恢55号 下一篇 孟庆奎、孟令莉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13执保14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