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旭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2执8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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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2执867号案件名称
田旭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玉屏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田旭界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2执867号被执行人:田旭界,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德江县,土家族,住德江县。追缴被执行人田旭界罚金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黔0622刑初11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处田旭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田旭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缴清罚金的义务,本院综合审判庭2021年6月7日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一、向被执行人田旭界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书等文书均未能送达,去其户籍所在地进行了查找,未能找到田旭界,由于其长期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下落不明。二、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询系统、线下传统查询及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田旭界在银行、互联网、证券、不动产登记等机构有足以执行的财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田旭界名下有锋范牌浙C×××××号车辆一台,依法对该车进行查找,但该车下落不明,无法进行处置。三、已将被执行人田旭界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所述,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且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田旭界所有的车辆因下落不明未能控制,无法处置,且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田旭界有继续向人民法院缴纳罚金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 霁审判员 宋 楷审判员 廖美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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