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图县二道白河镇金鑫苯板加工厂、李世龙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7503执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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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7503执187号案件名称
安图县二道白河镇金鑫苯板加工厂、李世龙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安图县二道白河镇金鑫苯板加工厂;李世龙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7503执187号申请执行人:安图县二道白河镇金鑫苯板加工厂,住所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图县。负责人:宋冬雨,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李世龙,男,1988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辉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图县二道白河镇金鑫苯板加工厂与被执行人李世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据白河林区基层法院作出的(2021)吉7503民初210号生效判决书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李世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安图县二道白河镇金鑫苯板加工厂于被执行人李世龙达成和解,约定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吉7503执1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志敏审判员 鲁 伟审判员 台益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 丽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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