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某某体育用品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岐山县凤鸣镇雍水河村村民委员会民事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2021)陕0323执9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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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3执913号案件名称
宝鸡某某体育用品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岐山县凤鸣镇雍水河村村民委员会民事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审理法院
岐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岐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宝鸡某某体育用品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岐山县凤鸣镇雍水河村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21)陕0323执913号本院在执行宝鸡某某体育用品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岐山县凤鸣镇雍水河村村民委员会其他案由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岐山县凤鸣镇雍水河村村民委员会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款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岐山县凤鸣镇雍水河村村民委员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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