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宪秋、夏武志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281民初5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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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281民初5240号案件名称
王宪秋、夏武志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达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王宪秋;夏武志;陈亚晶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281民初5240号原告:王宪秋,女,197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被告:夏武志,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被告:陈亚晶,女,197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原告王宪秋与被告夏武志、陈亚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王宪秋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宪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宪秋撤诉。案件受理费204.00元,由王宪秋负担。审判员 刘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彤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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