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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王某离婚纠纷、离婚纠纷、婚姻家庭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2执保6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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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22执保624号
  • 案件名称

    曹某、王某离婚纠纷、离婚纠纷、婚姻家庭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衡南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曹某;王某
  • 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22执保624号申请人:曹某,女,198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衡南县。被申请人:王某,男,198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衡南县。申请人曹某诉被申请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曹某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某的银行存款1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曹某的申请符合财产保全的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某的银行存款1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志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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