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某、周某1等周某2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2722民初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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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2722民初63号案件名称
多某、周某1等周某2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杂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杂多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多某;周某1;周某2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杂多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2722民初63号原告多某,男,1967年9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藏族,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市,现住青海省玉树市,联系电话181XXXXXXXX。 被告周某1,男,1977年1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现住青海省玉树市,联系电话133XXXXXXXX。 被告周某2,男,1980年5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现住青海省西宁市,联系电话136XXXXXXXX。 原告多某与被告周某1、周某2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多某于2021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调取新的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多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00元,减半收取计2900.00元,由原告多某负担。 审判长 刘文骥审判员 贺忠吉人民陪审员 索南义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才仁求占书记员 索南多丁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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