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忠伟、朱其昌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521执116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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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521执1163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忠伟、朱其昌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德清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王忠伟;朱其昌;张艳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2021)浙0521执11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忠伟,男,汉族,1970年8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德清县,公民身份证号码XXX。被执行人:朱其昌,男,汉族,1967年12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长兴县,公民身份证号码XXX。被执行人:张艳军,男,汉族,1974年11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灌云县,公民身份证号码XXX。申请执行人王忠伟与被执行人朱其昌、张艳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521民初20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忠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朱其昌、张艳军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忠伟共计人民币18273.3元,此外被执行人还需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朱其昌、张艳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朱其昌、张艳军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朱其昌、张艳军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朱其昌名下有位于水口乡水口村响水自然村的不动产已被我院查封,此不动产为农村宅基地,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较少,已冻结其账号。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有价证券。截至2021年9月9日,申请执行人尚有执行款人民币18273.3元未受偿。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朱其昌、张艳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朱其昌、张艳军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与罚款1000元的执行措施,并对其作出了拘留15日的决定和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王忠伟,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朱其昌、张艳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浙0521执11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 行 员 鞠 煜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夏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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