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波、尹洪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04民初28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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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04民初2874号案件名称
段波、尹洪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营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段波;尹洪宇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04民初2874号原告:段波,男,197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盘锦市大洼区榆树镇郑家社区三组3-82。被告:尹洪宇,男,197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鲅鱼圈区世贸皇冠花园小区6-1-2604。原告段波与被告尹洪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8元,应交99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 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美慧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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