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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富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93民初16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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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793民初1645号
  • 案件名称

    四川富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四川富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龙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93民初1645号原告:四川富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安昌路66号四楼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2054137819。法定代表人:张丽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龙,男,198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原告四川富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四川富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富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富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四川富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代洪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涣伶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93民初1645号原告:四川富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安昌路66号四楼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2054137819。法定代表人:张丽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龙,男,198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原告四川富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四川富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富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富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四川富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代洪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涣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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