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陈宇、菅等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2民初453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民初4531号
  • 案件名称

    陈宇、菅等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陈宇;菅等芳;张洪斌;沈阳泽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2民初4531号原告:陈宇,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祝雪峰,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思雨,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菅等芳,女,195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延林,中航科技集团法务部律师。被告:张洪斌,男,195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卉,中航科技集团法务部律师。被告:沈阳泽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96-6号1111室。法定代表人:王超,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陈宇诉被告菅等芳、张洪斌、沈阳泽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中第10条-5约定如果甲乙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需提交合同签订地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投资借款担保合同第8条亦载明如本合同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由甲方(沈阳市信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2-3号2318室)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综上,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本院没有管辖权,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故本案应移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员 庄玉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高 珊书 记 员 陈秋莹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