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军、吴艳军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02执恢17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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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执恢1744号案件名称
张军、吴艳军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张军;吴艳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02执恢1744号申请执行人:吴艳军,男,197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居民。被执行人:张军,男,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居民。本院在执行吴艳军与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作出的(2019)陕0802民初1271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吴艳军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万元及从2013年6月7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20元、执行费63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张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执行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从2021年9月14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张军名下的财产信息,通过法院总对总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通过传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军有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3、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张军户籍所在地为榆林市榆阳区南郊三义村7号,本院前去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的方式将本案中被执行人张军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本金2万元及利息、案件案件受理费420元未能执行。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张军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 春 生 审 判 员 郑 硕 审 判 员 刘 庆 勃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执 行 员 杜 加 东书 记 员 王 毛 宁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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