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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斯培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余定辉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81民初40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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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81民初4040号
  • 案件名称

    成都市斯培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余定辉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成都市斯培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余定辉;杨清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81民初4040号原告:成都市斯培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九里堤西路3号6栋1楼6号。法定代表人:刘琬弋,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小兵,四川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骏,四川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定辉,男,1978年7月12日出生,羌族,住四川省茂县。被告:杨清,女,197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黑水县。原告成都市斯培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培行公司)与被告余定辉、杨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诉前调解未果。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斯培行公司以“已交纳物业费”为由,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斯培行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市斯培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成都市斯培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凌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李 瑁书 记 员 孟 曦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81民初4040号原告:成都市斯培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九里堤西路3号6栋1楼6号。法定代表人:刘琬弋,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小兵,四川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骏,四川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定辉,男,1978年7月12日出生,羌族,住四川省茂县。被告:杨清,女,197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黑水县。原告成都市斯培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培行公司)与被告余定辉、杨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诉前调解未果。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斯培行公司以“已交纳物业费”为由,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斯培行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市斯培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成都市斯培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凌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李 瑁书 记 员 孟 曦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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