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斯培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余定辉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81民初40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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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81民初4040号案件名称
成都市斯培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余定辉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成都市斯培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余定辉;杨清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81民初4040号原告:成都市斯培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九里堤西路3号6栋1楼6号。法定代表人:刘琬弋,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小兵,四川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骏,四川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定辉,男,1978年7月12日出生,羌族,住四川省茂县。被告:杨清,女,197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黑水县。原告成都市斯培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培行公司)与被告余定辉、杨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诉前调解未果。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斯培行公司以“已交纳物业费”为由,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斯培行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市斯培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成都市斯培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凌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李 瑁书 记 员 孟 曦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81民初4040号原告:成都市斯培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九里堤西路3号6栋1楼6号。法定代表人:刘琬弋,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小兵,四川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骏,四川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定辉,男,1978年7月12日出生,羌族,住四川省茂县。被告:杨清,女,197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黑水县。原告成都市斯培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培行公司)与被告余定辉、杨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诉前调解未果。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斯培行公司以“已交纳物业费”为由,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斯培行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市斯培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成都市斯培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凌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李 瑁书 记 员 孟 曦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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