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小英、赵加宝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024执82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1024执825号案件名称
吴小英、赵加宝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洪洞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吴小英;赵加宝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024执825号申请执行人:吴小英,女,1954年6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加宝,男,195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吴小英与赵加宝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依据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2021)晋1024刑初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赵加宝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加宝的银行存款31392.21元及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赵加宝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用以清偿债务。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青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 荣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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