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凌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杨丽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8民初3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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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28民初3811号案件名称
承德凌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杨丽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承德凌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杨丽娟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8民初3811号原告:承德凌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凌云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8MA081LDY84。法定代表人:王艳春,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章,男,1968年11月7日生,满族,该公司员工,住河,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div>被告:杨丽娟,女,1982年6月19日生,满族,个体,住河,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div>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凌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丽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承德凌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凌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承德凌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德凌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窦永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天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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