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天天、谢彬斌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802执10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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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802执1049号案件名称
张天天、谢彬斌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焦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张天天;谢彬斌;王家辉;原先锋;陈荣旗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802执1049号被执行人:张天天,男,199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执行人:谢彬斌,男,199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茅山风景区。被执行人:王家辉,男,199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原先锋,男,199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被执行人:陈荣旗,男,199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本院在执行张天天、谢彬斌、王家辉、原先锋、陈荣旗罚金一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802刑初25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4月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2、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2日、2021年6月8日、2021年7月15日、2021年8月11日、2021年9月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谢彬斌、原先锋、陈荣旗按照判决书内容已将罚金缴纳完毕,被执行人张天天、王家辉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证券。3、被执行人张天天、王家辉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无保险、公积金,暂无可供执行的理财。4、查封被执行人张天天名下车牌号为晋D×××××号的车辆(车辆未控),查封期限为2021年4月25日至2023年4月24日止。5、本院于2021年6月8日限制被执行人张天天、王家辉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天天、王家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程志猛审判员 杜春晖审判员 周荣应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毋文惠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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