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应龙、吴艳芳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22执7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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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执750号案件名称
颜应龙、吴艳芳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颜应龙;吴艳芳;吴尚明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22执750号申请执行人:颜应龙,男,196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申请执行人:吴艳芳,女,196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委托代理人:李林剑,湖南理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吴尚明,男,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桃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颜应龙、吴艳芳与被执行人吴尚明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生效的(2021)湘0922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日予以立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并进行了传票传唤,责令被执行人退还申请执行人购房款107,300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支付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承担案件受理费1,114元和执行费1,37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了以下财产查控措施:1、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等财产。2、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3、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同时,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一直在外地,在当地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情况和终结本次程序的有关法律规定,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9月27日止,被执行人尚应退还申请执行人购房款107,300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支付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需承担案件受理费1,114元和执行费1,376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习军审 判 员 张爱宝审 判 员 刘雅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罗黎明书 记 员 王志华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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