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朱贵彬、河北长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35民初217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35民初2174号
  • 案件名称

    朱贵彬、河北长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蠡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朱贵彬;河北长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35民初2174号原告:朱贵彬,男,汉族,1979年2月1日出生,住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和雄飞,蠡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北长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蠡县公园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张泽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瑞清,河北瑞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河北瑞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贵彬与被告河北长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贵彬撤诉。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刘金永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秦淑红书 记 员 张天骄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