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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传林、史小娟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323执3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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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323执3213号
  • 案件名称

    刘传林、史小娟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泗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刘传林;史小娟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323执3213号申请执行人:刘传林,男,1962年5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被执行人:史小娟,女,1985年8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本院在执行刘传林与史小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苏1323民初7418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149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等执行材料。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2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史小娟银行账户,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1个,扣划0元。3.本院从不动产登记中心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史小娟所有的位于泗阳县众兴镇人民中路东侧亿阳国际11幢303室已被多案查封,暂无法处置。4.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下落。5.2021年9月13日,本院电话联系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6.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承办人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职权本案在程序上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如春审判员  胡继忠审判员  张二如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锦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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