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申革、樊会贞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81民初269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民初2691号案件名称
马申革、樊会贞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韩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马申革;樊会贞;崔民生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81民初2691号原告:崔民生,男,生于1954年02月28日,汉族,住陕西省韩城市,公民身份号码:61210XXXXXXXXXXXXX。被告:马申革,男,汉族,住陕西省韩城市。被告:樊会贞,女,汉族,生于1968年9月25日,住陕西省韩城市,公民身份号码:61210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崔民生与马申革、樊会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民生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民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84元,减半收取292元,由原告崔民生负担。 审 判 员 王萍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金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公主岭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公主岭市物权投融资服务有限公司、高士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4民初4678号 下一篇 执行实施类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2021)浙0481执32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