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02执14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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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1487号案件名称
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英;唐永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02执1487号申请执行人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万顷。被执行人巨英,男,汉族。被执行人唐永枚,女,汉族。永州市恒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波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巨英、唐永枚、永州市恒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0)湘1102民初28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被执行人巨英、唐永枚、永州市恒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0)湘1102民初285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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