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玲娥、李志勇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81执恢16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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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恢1691号案件名称
史玲娥、李志勇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史玲娥;李志勇;闫建恩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81执恢1691号李志勇、闫建恩、史玲娥:本院在执行李志勇申请执行闫建恩、史玲娥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2014)神民初字第0462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闫建恩、史玲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闫建恩、史玲娥向申请人李志勇支付借款本金43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050元、执行费4450元。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闫建恩在银行的存款共计437500元,支付申请人李志勇433050元,缴纳执行费4450元。现款项全部兑现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闫建恩、史玲娥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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