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史玲娥、李志勇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81执恢169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恢1691号
  • 案件名称

    史玲娥、李志勇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史玲娥;李志勇;闫建恩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81执恢1691号李志勇、闫建恩、史玲娥:本院在执行李志勇申请执行闫建恩、史玲娥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2014)神民初字第0462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闫建恩、史玲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闫建恩、史玲娥向申请人李志勇支付借款本金43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050元、执行费4450元。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闫建恩在银行的存款共计437500元,支付申请人李志勇433050元,缴纳执行费4450元。现款项全部兑现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闫建恩、史玲娥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