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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28执6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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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28执629号
  • 案件名称

    陈建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深泽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陈建锋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28执629号被执行人:陈建锋,男,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深泽县。本院在执行陈建锋罚金一案中,我院于2021年09月0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报告财产;于2021年09月26日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我院于2021年09月02日、2021年09月22日两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通过传统查询被执行人无公积金、无不动产、无车辆,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跃轩审判员  冯丽娜审判员  李文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畅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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