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28执6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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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28执629号案件名称
陈建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深泽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陈建锋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28执629号被执行人:陈建锋,男,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深泽县。本院在执行陈建锋罚金一案中,我院于2021年09月0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报告财产;于2021年09月26日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我院于2021年09月02日、2021年09月22日两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通过传统查询被执行人无公积金、无不动产、无车辆,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跃轩审判员 冯丽娜审判员 李文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畅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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