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亚妮、杨红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1653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1653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亚妮、杨红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张亚妮;杨红涛;袁莹莹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16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亚妮,女,汉族,1964年2月20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被执行人:杨红涛,男,汉族,1970年10月8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被执行人:袁莹莹,女,汉族,1979年5月14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关于张亚妮与杨红涛、袁莹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902民初5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杨红涛、袁莹莹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张亚妮偿还借款150000元,并支付利息30000元,共计180000元。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被告杨红涛、袁莹莹负担。公告费560元,由杨红涛负担。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红涛、袁莹莹逾期未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张亚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期限内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经各方查询,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杨红涛名下有位于安康市汉滨区某某某某###号#幢#单元###室室房屋一套,本院遂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查封。后案外人以该房屋已卖给本人为由,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该案正在审查中。此外,二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该异议结果出来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再行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消费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165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禅审判员 乐发波审判员 张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张瑞鹏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天皓、西安市高陵区鹿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7执720号之一 下一篇 张雪山、任国臣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民终61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