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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亚妮、杨红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165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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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165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亚妮、杨红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张亚妮;杨红涛;袁莹莹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16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亚妮,女,汉族,1964年2月20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被执行人:杨红涛,男,汉族,1970年10月8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被执行人:袁莹莹,女,汉族,1979年5月14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关于张亚妮与杨红涛、袁莹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902民初5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杨红涛、袁莹莹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张亚妮偿还借款150000元,并支付利息30000元,共计180000元。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被告杨红涛、袁莹莹负担。公告费560元,由杨红涛负担。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红涛、袁莹莹逾期未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张亚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期限内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经各方查询,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杨红涛名下有位于安康市汉滨区某某某某###号#幢#单元###室室房屋一套,本院遂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查封。后案外人以该房屋已卖给本人为由,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该案正在审查中。此外,二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该异议结果出来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再行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消费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165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禅审判员 乐发波审判员 张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张瑞鹏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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