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鸿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吴大敏等石祖金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其他(2021)浙07执85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浙07执850号案件名称
浙江鸿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吴大敏等石祖金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其他审理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浙江鸿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吴大敏;石祖金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执85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鸿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磐开发区金磐路1138号华晟总部经济园2幢2-411室。 法定代表人丁晓阳,总经理。 被执行人石祖金,男,1996年0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贞丰县。 被执行人吴大敏,女,1997年0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贞丰县。 申请人浙江鸿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石祖金、吴大敏追偿权纠纷一案,金华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2020)金裁经字第28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各被申请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浙江鸿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2021年9月28日,申请执行人浙江鸿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浙07执850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金峰 审判员陈曜 审判员盛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胡晔婷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